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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申請新費減政策解讀-純干貨

                          來源:智海產權代理 時間:2016-8-4
                          政策內容


                            1、可減繳的收費項目


                           ?。ㄒ唬┥暾堎M(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ǘ┌l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ㄈ┠曩M(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ㄋ模蛯徺M


                            2、申請資格


                           ?。ㄒ唬┥夏甓仍戮杖氲陀?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ǘ┥夏甓绕髽I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


                           ?。ㄈ┦聵I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3、減繳額度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相應費用類型規定收費的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減繳相應費用類型規定收費的70%。


                            4、減繳限定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減繳尚未到期的收費。


                            減繳申請費的請求應當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減繳其他收費的請求可以與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在相關收費繳納期限屆滿日兩個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規定提交減繳請求的,不予減繳。


                            5、減繳材料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專利收費減繳請求并經審核批準備案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個人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上年度收入情況,同時提交所在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企業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在收費減繳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同時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在匯算清繳期內,企業提交上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請求減繳專利收費的,應當提交法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6、不批準減繳的情形


                           ?。ㄒ唬┪词褂脟抑R產權局制定的收費減繳請求書的


                           ?。ǘ┦召M減繳請求書未簽字或者蓋章的


                           ?。ㄈ┦召M減繳請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者第三條規定的


                           ?。ㄋ模┦召M減繳請求的個人或者單位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的


                           ?。ㄎ澹┦召M減繳請求書中的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申請書或者專利登記簿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7、懲戒措施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專利收費減繳請求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證明文件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在查實后撤銷專利減繳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期滿未補繳或者補繳額不足的,按繳費不足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幫助、指使、引誘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新舊費減辦法對比


                            前言


                            業內人士苦苦等待的《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在幾經周折之后終于正式出臺了?,F在就來看看,新的費減辦法相比舊辦法,有哪些修改?多了哪些規定?




                            名稱


                            新:專利收費減繳辦法


                            舊:專利費用減緩辦法


                            減免用語由“減緩”改為“減繳”,表述更為明確。舊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在其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后,補繳所減緩的各項專利費用。雖有此規定,但國知局并無后續手段,對權利人的發明創造是否獲得經濟收益進行查實,也未規定權利人不補繳減緩費用的后果,絕大多數權利人不會主動補繳費用,此辦法名為“減緩”,實為“減免”。也有個別心眼實誠的權利人,在按減緩后的標準繳納各項費用的若干年后,發明創造取得了實際經濟效益,經濟困難情況有所好轉,即向國知局補交減緩的金額。國知局的審查系統里并沒有此類費用的容身之地,無法按照正常費用使用;當事人也是實打實按照辦法的規定交來的,不能退還,于是該筆費用就在系統中一直處于掛起狀態,無法處理。




                            可減繳的費用種類


                            新:申請費、實審費、自授權當年起前六年的年費、復審費


                            舊:申請費、實審費、自授權當年起前三年的年費、維持費、復審費


                            新辦法在可減繳的費用種類中取消了維持費,并且規定,專利年費可減繳的期限,從授權起三年延長至授權起六年。實際上,在2010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已經取消了維持費這個費種,發明專利在進入實審階段到授權之前,不必繳費即可維持審查進程。并且,國知局在2015年12月就已經發布了通知,對于符合減緩辦法規定,已經專利局批準減緩費用的,專利年費減繳時限由現行授予專利權前三年,延長為前六年。該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專利費用減繳辦法只是把前述已經修改并實施的內容整合到新的費減辦法中,更加固化。




                            可申請減繳的主體、費用減繳比例


                            新:當事人為一個個人或單位的,所有可減繳費用統一減繳85%;當事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單位的,所有可減繳費用統一減繳70%


                            舊:當事人為一個個人的,申請費、實審費、年費減緩85%,維持費、復審費減緩80%;當事人為單位、兩個以上的個人、個人和單位的,申請費、實審費、年費減緩70%,維持費、復審費減緩60%。當事人為兩個以上的單位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新辦法統一了所有可減繳費用的比例,僅對不同主體的減繳比例有所區別。舊辦法中,維持費、復審費的減緩比例與申請費等不一致,不利于當事人記憶和操作。有的當事人不仔細閱讀繳費通知書,誤以為維持費和復審費的減緩比例與申請費相同,造成繳費不足,導致權利喪失的情況時有發生。新辦法統一比例后當能避免此類情況。


                            相比舊的費減辦法,新辦法對于可享受費減的主體也做了更為寬松的規定。以前只有一個個人能享受85%的費減比例,其他可享受費減的主體,如多個個人、一個單位、多個個人和一個單位共同申請等,都只能享受70%的費減比例;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則不能享受費減。新辦法把享受85%費減比例的主體擴大到一個單位也可享受,其他情況均可享受70%的費減,對于多個單位共同申請是很大的利好,只要單位均符合減繳條件的,各種專利費用都能大幅度下降。




                            費用減繳的條件


                            新:個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即年收入低于4.2萬元;企業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無硬性規定。


                            舊:個人年收入低于2.5萬元;單位在費減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


                            新辦法對可減緩的個人和企業的收入情況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非營利性機構不做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在適用舊辦法時,由于僅要求單位“如實填寫”,對經濟困難到何種程度的單位能夠申請費用減緩并無規定,對于單位是否如實填寫也無相應手段排查,造成單位填寫費減請求書時,隨意填寫費減理由、經營情況,此條規定形同虛設。




                            證明文件


                            新:個人需要提交單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證明,無固定工作的,提交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縣級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困難情況證明;企業需要提交上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需要提交法人證明材料復印件。


                            舊:個人在提出費減請求時無需提交證明,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單位需要提交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于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新辦法的修改對于能夠享受費用減繳的各種主體根據其性質做了相應的規定。對于個人,舊辦法只要在費減請求書上寫明年收入低于2.5萬元即可。這就造成所有當事人無論其收入高低,都把收入寫在2.5萬元以下,因為國知局極少要求提供收入證明。即使因為種種原因最終未獲得費減審批,原費減辦法也只是在規定期限內補繳應當繳納的費用,不會造成后續影響。而如果需要出具收入證明,按照舊辦法的規定,需要到市級專利管理部門開具證明,實際上,專利管理部門根本沒有適當的渠道掌握個人的收入,開具證明時,要么部分具體情況,全部開具年收入低于2.5萬元的證明;要么還需要個人提交其他的相關資料或證明,來說明自己的收入情況。新辦法改為由個人所在單位或民政部門、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來出具個人的收入證明,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對于單位,需要出具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這是證明單位收入情況的最直接最明確的證明文件。比較而言,舊辦法中需要市級專利管理部門出具證明單位經濟困難情況的文件,如上所述,專利管理部門無法掌握單位的經濟情況,現實中都是不加區別,對于轄區內的單位,一律開具辦理費減手續所需的證明文件。費減辦法本來是對經濟困難的個人和單位的優惠政策,但操作中造成所有國內當事人都能享受優惠,部分程度上扭曲了費減辦法的本意。




                            費減請求提交方式


                            新:通過專利事務服務系統提交,經審核批準備案的,當事人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請求減繳專利收費時,僅需提交收費減繳請求書,無需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舊:每次請求減緩專利收費時,都需要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新辦法對于當事人辦理費用減繳提供了極大的方便,當事人只需登錄專利事務服務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文件,并在一個月把證明文件原件提交至當地市級專利管理部門,批準備案后,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辦理費減手續時,無需提交重復證明材料。按照國知局高度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務社會公眾的意識,參考當事人提交總委托書和已備案的證明文件的手續,可以想見,在不久的將來,當事人在一年內再次辦理費減手續時,如果是新申請,可能連收費減繳請求書都無需提交,在專利請求書上注明費減備案號即可。無論從技術手段還是審查員的審查水平,要做到這一點都毫無難度。




                            當事人發生變更


                            新:對于尚未繳納的收費,變更后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應當重新提交收費減繳請求。


                            舊:無相關規定。


                            如果一件專利(申請)發生了轉讓,由于其權利主體產生了變更,原權利人所請求的費用減免已經無效,新權利人理當重新辦理費減手續。舊費減辦法對此種情況未做明確規定,新的費減辦法明確了權利人變更后的情況,對當事人是更加明確的指引。




                            對虛假情況和虛假證明材料的查處


                            新:撤銷減繳專利收費決定,通知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已經減繳的收費,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內收費減繳資格。


                            舊:撤銷批準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全部已經減緩繳納的費用。


                            對于當事人提供虛假情況和證明材料的后續查處,新的費減辦法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懲罰手段,不僅要補繳已經減繳的費用,而且在其后的五年內取消當事人的收費減繳資格。由于弄虛作假的后果嚴重,當事人在辦理費減請求手續時,說明收入情況、提交證明材料時都會更加慎重。




                            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的相關規定


                            新: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人幫助、指使、引誘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舊:無相關規定


                            目前我國國內申請案件中,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占絕大多數,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在幫助當事人辦理各類手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有很多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為圖方便、趕時間或其他種種原因,在代當事人辦理費減手續時,隨意填寫年收入的,替當事人簽名的,編造經濟困難情況的,篡改證明文件的,種種不合規定的情況,不一而足。新的費減辦法對代理機構和代理人的此類行為做了明確規定,對于從業人員來說,也是立了“此路不通”的牌子,提醒他們遵守職業道德。


                            綜合來看,新的費減辦法與舊辦法相比,明確了適用情況,擴大了適用主體,簡化了辦理手續,但對于能夠享受費減的當事人來說,提高了享受條件,證明文件審核也更加嚴格,并且把專利代理機構和代理人也納入了費減辦法的管理范圍,都是為了適應當前經濟、社會和知識產權業的蓬勃發展現狀做的相應調整,在社會公眾和申請人(專利權人)的利益之間取得相對平衡。


                            新辦法將于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目前專利事務服務系統已經可以使用,當事人可以在其上先行提交證明文件,并及時去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核備案,以利于下半年的專利申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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